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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遗失发票造成损失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11/8/25
 

案例分析:

  

   他应聘到某单位出任出纳一职,数月后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接替他的人未与他核对账目。现在该单位对账,发现在他任出纳期间有笔账对不上,造成8000元损失,要求他赔偿。而该笔账是因为职工来他处报销后,他不慎把发票遗失所造成的。他来电问,他是否要赔偿?事情发生这么久了,他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带着程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芳。据陈主任介绍,因为程先生遗失发票,造成单位损失的辩解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故他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单位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相关规定,故程先生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主任还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可见,此事虽然发生在两年前,但是现在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程先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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