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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规定
发布时间: 2011/7/27
 

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的次月征期内,无论是否有经营收入,均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期限 (增加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税,社保五险)

1.营业税 ,增值税,消费税,按月(季)申报的,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
2.企业所得税,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纳税申报,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纳退税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征期,,纳税(费)期满起15日内。
4.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征期,按月(季)申报,纳税期满15日内。
5.印花税在书立或领受时贴华
6.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年7月征收一次缴纳入库。7月(含)以后新办纳税人自用土地,于次月征期上门缴纳。
7.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征的。每年五月征期一次缴纳。5月(含)以后新办纳税人自用房产,于次月征期上门申报缴纳。
8.车船税目前由保险机构代收
9.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缴纳征收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征收
1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月申报,缴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
12.社会保险费:按月预缴次月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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