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广东税务等地稽查了一些利用个人账户、支付宝来隐匿收入的个体户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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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
(这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监管比较宽松)
一是,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
二是,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个人银行卡也是)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在对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如何规划解决我们整理了一些心得。 (实施办法也是需要付出实施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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