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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 2011/7/11
 

0   投资人于投资股份比例

1 . 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简称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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