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投资人于投资股份比例
1 . 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简称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