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1.以大学生公寓(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大学生公寓所属业主单位或院校申请,由业主单位或院校出具同意作为大学生创业场所使用的相关证明。
2.以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作为大学生创业场所使用的相关证明,并由大学生创业
企业投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的房屋使用证明。上述场所内一般仅允许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等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由企业投资人向登记机关书面承诺不影响周围环境和邻居正常生活,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的房屋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