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含隔日工商户意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营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1. 纳税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人都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3.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传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税务人
收到《税务通知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